肉类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部署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肉制品非法添加、廉价肉冒充高价肉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引发公共食品安全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分析常见的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的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情形一: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的行为
行为特征: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低价肉类(如鸭肉、猪肉)通过染色、调味、塑形等手段冒充高价牛羊肉销售。
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的行为,当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参考资料及案例: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2.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4)苏1002刑初362号(鸭肉冒充牛肉案);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4)川19刑终13号(鸭肉冒充风干牛肉案)。
情形二: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行为特征:不法分子为改善肉制品韧性、色泽、气味等向肉制品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
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涉嫌构成此罪,立案追诉无前提要求。(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参考资料案例: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2.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库编号2016-18-1-072-001);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闽05刑终1127号(猪肉丸添加硼砂案)。
情形三: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肉类的行为
行为特征: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用于食品加工或销售。
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类,若能证明是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不要求金额标准。(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参考案例:1.人民法院案例库《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销售病死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4-02-1-071-001);2.人民法院案例库《朱某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肉类制品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4-02-1-071-002)
情形四: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甲醛(福尔马林)处理肉类的行为
行为特征:使用工业松香脱毛或甲醛(福尔马林)处理肉类,是不法商贩为降低成本、提升卖相而采取的非法手段。工业松香通过高温加热粘附禽畜毛发,反复使用后导致铅等重金属渗入肉质;甲醛则通过浸泡使肉类呈现异常鲜亮色泽并延长保质期,但残留甲醛具有强致癌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工业松香含铅等重金属,甲醛(福尔马林)属禁用物质,添加使用行为直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金额标准要求也无需证明具体危害结果。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参考资料及案例: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桂07刑终124号(工业松香脱鸭毛案);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5刑初226号(鸭肠添加甲醛案)。
情形五:生产、销售注水肉、添加瘦肉精的肉类
行为特征:不法分子,通过屠宰前对活体牲畜强制灌水(如通过口腔插管或心脏高压注水),或在宰后注水增重。瘦肉精肉: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药,抑制脂肪生成,使瘦肉异常饱满、色泽鲜红。
刑事立案罪名及追诉标准:注水肉:单纯注水增重,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销售及货值金额要求;对注水且加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无销售及货值金额要求,若注水导致肉类微生物,污染物等超标,参照上述情节处置;如在注水的同时加入生猪、畜禽禁用药物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无销售及货值金额要求。瘦肉精肉:“瘦肉精”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添加行为本身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需销售及货值金额要求。(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参考案例:1.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行为如何定性(入库编号2023-02-1-067-002);2.人民法院案例库《曹某东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喂食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的定性(入库编号2023-02-1-072-009)。

二
总局答复!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问题汇总!

张先生
食用农产品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违法的时间认定
留言日期:2025-06-13
你好。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有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中,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请问,这时间两年内,是如何划定的?是以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处罚决定时间来认定两年?还是在第一次处罚决定时间后的两年内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来认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6-17
“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请注意,这里明确提到“两年内”“同类型违法行为”,应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三次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不予免罚。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此前答复】
1.关于适用国家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
咨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文中有“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表述。那么当基层适用该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没收非法产品?还是说只需要监督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回复:
适用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要监督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召回,并依法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执法稽查局 2025-02-19
2.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问题
咨询: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为生产商是否符合这里面的食品经营环节,是否符合该条件?请贵司给予解答。
回复: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经营不符合gb7718和28050”的免罚条件明确规定仅限于食品经营环节,不包括食品生产者。
执法稽查局 2025-02-19
3.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咨询:
敬启者:由于对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文件性质无法认定,请明确一下该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执法稽查局 2025-02-19
4.首违不罚清单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现如今我们有办理中的案件,起因是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由于被抽检的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索证索票齐全,供货商为我们当地的一家食品销售单位,我们向该供货商进行追溯,而该供货商无法提供再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也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购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询问笔录时口述其是从另一家食品销售单位购进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里执法人员认为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做到如实说明来源,所以打算对其进行处罚。但局里的审核机构认为该供货商既然能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一家销售单位,便应认定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的条件,应当对其免于处罚。在这一点上,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和局里审核机构存在不同看法,现请教总局领导,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该如何判定。
回复:
1.“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当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符合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
2.从规定起草者的角度分析。“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要求旨在实现食用农产品追溯。虽然大多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非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其也应留存真实的进货票据,哪怕是一张销售小票或手写小票。如果农产品经营者均可向上家索要真实销售票据,市场监管在农产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将显著增强。这也能从侧面传导压力,推动农业种养殖环节合格率的提升。
3.关于进货来源真实性的认定。若仅依据相对人的口供提及进货来源,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则不能认定该相对人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销售单位予以认可,否则不能采信。
4.对审核机构的提醒。若在上游未认可口供内容的情况下,审核机构仍认定相对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这表明审核机构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操作中把控过松。这可能导致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混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无法追溯,且与种养殖环节责任界限模糊。总局已明确列举了所有免责条件,应当逐一提供证据证明,执法需谨慎。
执法稽查局 2025-02-20
5.关于目前售卖过期食品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相关问题
咨询:
尊敬的总局:您好,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回复:
《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执法稽查局 2025-02-20

三
这种“环保餐盒”装的外卖和奶茶,对人体危害更凶险!

谁曾想到,可降解塑料这个“浓眉大眼的家伙”竟然“背刺”人类。
聚乳酸(PLA)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的医用可降解材料,目前已在食品包装领域规模化应用。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员陈春英团队发表于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却发现,头顶“绿色”“环保”光环的PLA进入体内后,其“脆性特质”更易生成微塑料颗粒,高效入侵机体肠道系统,并被微生物分解、利用,甚至进入代谢循环影响机体健康。
“环境友好”不代表“生物安全”
“这项工作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发现微塑料颗粒能进入机体代谢循环。”论文通讯作者之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副研究员崔雪晶告诉《中国科学报》。
此前的研究显示,科学家在人体中发现了微塑料颗粒。但人们并不清楚,这些塑料颗粒进入人体后,如何对人体产生影响。陈春英团队通过空间功能分析,发现肠道微生物可识别并切割PLA酯键,从而加速PLA微塑料的降解。
据崔雪晶介绍,肠道中鼷鼠螺杆菌和居肠巴恩斯氏菌两种微生物可以分泌特异性酯酶。这种酶被称为“分子剪刀”,它能把进入体内的塑料颗粒“剪”得更小,成为微米、纳米级的颗粒,并逐步形成一些小分子。
遗憾的是,这些PLA降解形成的小分子很难直接排出体外,它们会被肠道微生物吸收并参与代谢过程,对机体产生影响。比如,部分小分子会促进尿酸形成,引起高尿酸血症。一些小分子能进入肠道上皮,参与核酸、氨基酸的生成,导致肠道重要的能量分子——短链脂肪酸的减少,从而破坏肠道屏障的能量供应及完整性。此外,还有些小分子能参与神经递质生成,进而影响远端器官。
研究人员发现,一些塑料颗粒可以通过肠脑轴,即肠道与大脑之间的双向沟通系统,通过神经、内分泌、免疫等途径实现信息传递,引起脑部改变,甚至影响消化、情绪、认知、免疫调节等。
“虽然可降解塑料对环境相对‘友好’,但这并不代表‘生物安全’。”崔雪晶说,“可降解塑料进入体内代谢循环后,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儿童、孕妇、肠炎患者等肠道功能较弱的群体尤其需要注意。”
一次餐盒加热,释放上亿微粒
传统塑料制品要经过数百年时间才能完全降解。与之相比,可降解塑料大大提高了在自然环境中的降解速度,因而头顶环保、绿色的“光环”。这更容易让人们对可降解塑料“放下戒心”。
目前常见的可降解原材料有淀粉基塑料、纤维素基塑料、聚羟基脂肪酸酯(PHA)、聚羟基丁酸酯(PHB)和PLA。其中,PLA价格便宜,且性能较好。因此,PLA制品占全球可降解塑料制品份额的60%以上。
“基本上,我们常用的一次性吸管,外卖包装盒、饮料瓶、超市提供的可降解塑料袋大部分由PLA材料制成。目前还有厂家以PLA为原料生产T恤衫、袜子等产品。”崔雪晶补充说,“PLA材料在为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让我们几乎每天摄入这种颗粒。”
研究人员曾在容量为一升水的矿泉水瓶里,检测到约20万个微米及纳米塑料颗粒。这让他们觉得探讨塑料颗粒对人体的生物安全性十分必要。
“与传统塑料制品相比,PLA的特性更‘脆’,也就是说,它更容易形成微米或纳米颗粒。”论文第一作者、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博士生鲍琳说,“尤其在高温情况下,PLA释放微纳颗粒的速度更快。”
研究人员发现,一次微波炉加热外卖餐盒,就能释放出上亿个这种微米或纳米级的颗粒。
“从源头上尽量少接触塑料制品”
研究人员在小鼠模型中,明确观察到PLA颗粒进入小鼠代谢过程后,产生食欲减退、体重下降以及肠黏膜结构受损的迹象。同时,血液和尿液中一些代谢物的紊乱往往指向更深层次的能量代谢障碍和潜在的酸碱平衡失调。
更令人担忧的是,研究人员在小鼠暴露实验中发现,这种由PLA颗粒引起的代谢问题似乎具有一定的“记忆效应”,即使停止暴露,部分代谢网络的改变也难以完全恢复。
“这提示我们PLA颗粒带来的健康风险是长期的,有些影响可能不可逆。”崔雪晶补充说,“PLA颗粒进入代谢循环后,目前人们没有办法将它排出体外或无害处理,只能依靠机体自身的反应来应对。”
从食品包装到日常用品,我们似乎被塑料制品包围。微塑料颗粒的摄入也难以避免,尤其是外卖、奶茶的可降解塑料包装,高温条件下貌似“人畜无害”的环保餐盒反而更凶险。
“塑料颗粒进入代谢循环后,目前还缺少有效的干预手段。”崔雪晶建议,“最可靠的办法是从源头上尽量少接触塑料制品。”
相关论文信息:
https://doi.org/10.1073/pnas.2417104122
《中国科学报》 (2025-06-04 第3版 领域)

